(2017)吉028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新区51号楼。法定代表人:崔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生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向东,男,汉族,39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李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的物业费39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向东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向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向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向东银行存款494.00元,即本案已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物业费394元.00元,被执行人李向东已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向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