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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丽霞与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霞,章登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72号原告:曹丽霞,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登学,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曹丽霞与被告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丽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