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丽霞与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霞,章登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72号原告:曹丽霞,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登学,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曹丽霞与被告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丽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