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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春华与彭青年、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华,彭青年,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344号原告:周春华,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被告:彭青年,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安仁县人,住郴州市安仁县。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号。负责人李林中,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春华诉被告彭青年、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华撤回对被告彭青年、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春华负担。审判员  吴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宇银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彭宇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