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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屯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工程合同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屯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屯留县渔泽镇南渔泽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朝鲜族,屯留县渔泽镇南渔泽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工程合同欠款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屯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长时间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