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屯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工程合同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屯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屯留县渔泽镇南渔泽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朝鲜族,屯留县渔泽镇南渔泽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工程合同欠款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屯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长时间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