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25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李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男,1991年9月13日初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主要负责人:冯科,该支行行长。上诉人李恒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恒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上诉人李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锋审判员 谢坚审判员 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