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秋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秋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103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负责人:姚真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翠然,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燕,女,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潘秋霞,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秋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