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熊安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熊安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340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湖名苑3号楼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NTB1Y4M。经营者:张恩玲。被告:熊安奇,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熊安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