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丽敏与郝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敏,郝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793号原告:张丽敏,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桂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郝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丽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丽敏负担。审判员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梅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