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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神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南宝珑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神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宝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神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18号院。法定代表人吉晓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宝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胡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胡晓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宝珑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三万四千三百二十一元六角二分(包括煤款及运杂费二百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八元零三分、利息六万八千八百零七元五角九分、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九百七十九元、执行费二万四千八百零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