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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明钢、宋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钢,宋文华,李向军,德州市安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78号之一申请人宋明钢,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宋文华,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向军,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德州市安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四女寺镇大运发市场。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宋明钢、宋文华与被申请人李向军、德州市安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378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李向军已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向军驾驶的鲁N×××××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