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伟涛与郝金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涛,郝金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涛被执行人:郝金佩本院在执行张伟涛与郝金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金佩名下有位于汤阴县精忠路东段路南、不动产权证号:11670号、面积为144.6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金佩所有的位于汤阴县精忠路东段路南、不动产权证号:11670号、面积为144.6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