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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552号原告冯茂庭与被告蒋爱萍、朱隆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茂庭,蒋爱萍,朱隆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11**民初1552号原告:冯茂庭,男,1974年10月3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告:蒋爱萍,女,1973年3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告:朱隆春,男,1968年11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茂庭与被告蒋爱萍、朱隆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韦良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金薇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