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马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平,马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606号原告:王保平,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马彪,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平与被告马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平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