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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22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负责人:吴晓云,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王占元,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张晓庆,女,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河北冠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王占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进强,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小。本院审理申请人民生银行邯郸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占元、张晓庆、河北冠中贸易有限公司、胡进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四被执行人价值1811056.52元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张晓庆61.14元,冻结王占元存款177.29元,共冻结存款238.43元,查封王占元冀D×××××、冀D×××××车辆。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