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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发随与卜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随,卜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747号原告王发随,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卜海红,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随诉被告卜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发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王发随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