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5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