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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5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