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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君燕、杨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君燕,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周君燕,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杨华,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君燕与被执行人杨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5月10日,执行依据:(2013)银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北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归还土地权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君燕与被执行人杨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除此以外,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相关手续仍需要申请执行人自行办理,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周君燕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可进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名伦书 记 员 贺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