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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27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