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27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