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一虹与申子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虹,申子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944号原告:陈一虹,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申子印,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17层01室。负责人:张同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虹与被告申子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一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一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陈一虹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