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2721号原告:李某1,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某2,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杨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李某2、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本本息给付时止)。2、案件受理费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6日被告李某2在原告李某1处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2015年1月19日,二被告李某2、杨某在原告李某1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1.5分,并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二被告李某2、杨某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6日,被告李某2在原告李某1处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2015年1月19日,二被告李某2、杨某在原告李某1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并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二被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二枚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李某2、杨某在原告李某1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款借据,应当认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2偿还原告李某1借款人民币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二被告李某2、杨某偿还原告李某1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保全费330元,合计人民币620元,由二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剑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