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跃宝与朱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宝,朱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011号原告程跃宝,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朱正宝,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程跃宝与被告朱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程跃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跃宝撤回对被告朱正宝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跃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程跃宝负担。审 判 长 胡启云人民陪审员 芮冬琴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