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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佳佳与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佳,荣成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初30号原告张佳佳,男,汉族,1986年2月6日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惠民,荣成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府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佳与被告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佳佳负担。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