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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从方与黄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方,黄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35号原告:胡从方,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黄德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从方与被告黄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从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从方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从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从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