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从方与黄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方,黄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35号原告:胡从方,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黄德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从方与被告黄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从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从方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从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从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