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颜永辉与苏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永辉,苏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颜永辉,男,汉族,居民,生于1976年5月5日,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苏维华,男,汉族,居民,生于1977年6月30日,住重庆市南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永辉与被执行人苏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苏维华支付申请人颜永辉案款229227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1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生效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苏维华支付申请人颜永辉案款229227元。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维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颜永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