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闫鹏、孙娇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鹏,孙娇娇,赵利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70-1号申请执行人:闫鹏,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孙娇娇,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赵利亚,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24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娇娇、赵利亚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娇娇、赵利亚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