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志雄、李伟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志雄,李伟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35号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613室。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为民、韦博,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志雄,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李伟婵,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雄、李伟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志雄、李伟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志雄、李伟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齐 琦代书记员 柯元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