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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志雄、李伟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志雄,李伟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35号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613室。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为民、韦博,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志雄,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李伟婵,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雄、李伟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志雄、李伟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志雄、李伟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齐 琦代书记员  柯元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