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成均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成均,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成均,男,生于1976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魏德福,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成均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江成均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于2017年1月9日达成民事调解书,规定由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成均工程余款158040元,该款在涉案总工程[雅安天全县县城道路修复及城区道路配套管网工程(标段:向阳大道片区)]竣工验收后,业主拨付第一笔工程计量款中支付。现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业主也未拨付第一笔工程计量款。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条件尚未成就。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