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承高诉被执行人代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承高,代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甘承高。被执行人代红英。申请执行人甘承高诉被执行人代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代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甘承高支付货款140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