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自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自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60号之一移交执行人:安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自堂,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自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所用交通工具红色二轮豪爵牌男式摩托车(悬挂车牌号为赣G×××××)予以没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自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徐自堂所有的型号为125-70红色二轮豪爵牌男式摩托车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6月2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自堂所有的型号为125-70红色二轮豪爵牌男式摩托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宝审判员 付忠良审判员 林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