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生贞与邢双国、更洛、尕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贞,邢双国,更洛,尕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4民初29号原告:李生贞,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湟中县,住青海省湟中县多。被告:邢双国,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建筑业者,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更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达日县下红科乡乡政府职员,住青海省达日县。被告:尕桑,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玛沁县人,无职业,住青海省玛沁县。原告李生贞与被告邢双国、更洛、尕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生贞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7.45元,由原告李生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岳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