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艳梅与陈咏文、鄂州市大鹏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梅,陈咏文,鄂州市大鹏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904号原告:方艳梅,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咏文,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鄂州市大鹏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大道376号。法定代表人:余建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池耀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艳梅诉被告陈咏文、鄂州市大鹏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方艳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陈咏文、鄂州市大鹏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方艳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艳梅撤回对陈咏文、鄂州市大鹏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方艳梅负担。审判员 :陈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