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2财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杨贵华财产保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公路管理局,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杨贵华违法修建建筑物为由,杨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325号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新邵酿溪镇新涟街68号。被申请人杨贵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杨贵华违法修建建筑物为由,于2017年3月9日作出新邵路处罚决定[2017]第S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杨贵华处以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为了确保该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贵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贵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45000元;二、冻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