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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08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祖君与杨伟、蔡慧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祖君,杨伟,蔡慧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8683号原告:钱祖君,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桑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浙江崇和律师事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蔡慧杰,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686587。主要负责人:裴斌,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钱祖君与被告杨伟、蔡慧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祖君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