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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益江与陈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益江,陈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285号原告:冯益江,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钢强,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冯益江与被告陈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冯益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益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