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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元、姚元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姚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姚元,男,生于1983年11月2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姚元平,男,生于1978年6月2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元与被执行人姚元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元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