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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59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5915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915号之二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洁,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80元,减半收取2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0000元,合计47240元,由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