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素伟、阴法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伟,阴法峰,管克昌,付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伟,女,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阴法峰,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管克昌,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付庆祥,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张素伟与被执行人阴法峰、管克昌、付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0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