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