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许秋明、马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许秋明,马惠美,余志平,林小梅,林英福,马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黄国水,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骥,男,原告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恋,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秋明,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马惠美,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余志平,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小梅,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英福,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马惠玲,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许秋明、被告马惠美、被告余志平、被告林小梅、被告林英福、被告马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人有前来偿还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颖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