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晓杰诉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杰,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杰,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上诉人赵晓杰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1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晓杰上诉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约定管辖条款属无效约定;本案应由其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