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林时平、吴超先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时平,吴超先,周明荣,叶家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刑初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时平(曾用名:林仕丰),男,1992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银海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滨,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超先,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合浦县,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熊平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明荣,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邓泽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家旺,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海市银海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伍韦华韦华,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时平、吴超先、周明荣、叶家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维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时平、吴超先、周明荣、叶家旺及辩护人李滨、熊平榕、邓泽涛、伍韦华韦华,被害人黄某1的父母黄某3、张某1及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明荣自称被害人黄某1欠其钱。2016年7月28日0时30分许,周明荣在手机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黄某1和其小舅子梁某1在一起,便通过梁某1获知黄某1和同学在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的奇珠财富大厦“威斯汀KTV”包厢聚会,遂召集被告人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驾车赶到奇珠财富大厦一楼停车场等候。凌晨1时30分许,黄某1酒后在同学搀扶下搭乘电梯到一楼出口处时,被周明荣、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截住,强行将黄某1挟持上车,遭到黄某1挣扎反抗,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即对黄某1进行殴打,黄某1的同学见状后,对林时平等人进行劝阻,叶家旺和吴超先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牛百叶”尖刀进行威胁,并强行将黄某1带上奔驰汽车,由林时平驾驶该车搭载叶家旺、吴超先和黄某1离开,周明荣则单独驾驶大众汽车紧随其后。在去白金花园的路上,叶家旺和吴超先认为黄某1装睡,继续殴打黄某1。四被告人将黄某1带到银海区白金花园附近的空地后,欲等黄某1酒醒索要欠款,但黄某1一直未能清醒,林时平等人继续殴打黄某1,直至早上6时许,周明荣、叶家旺、吴超先见黄某1无清醒迹象,且伴有呕吐、大小便失禁等状况,才将黄某1送回家中。叶家旺和吴超先将黄某1送回家后自行离开,周明荣应黄某1父亲黄某3的请求,于早上7时许将黄某1送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1.黄某1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黄某1头皮损伤为徒手伤,符合反复、多次击打头部所形成。案发后,四被告人于2016年7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荣、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时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时平辩称,其是周明荣叫去帮追债的,在奇珠财富大厦一楼处其没有殴打过被害人头部及用手卡被害人脖子,在白金花园空地上时也没有殴打被害人,但其对自已的行为很悔恨,愿意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辩护人提出:1、林时平受周明荣纠集追债,并非无端寻衅滋事,也没有携带凶器并避免事态恶化,主观恶性较小;2、林时平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致命伤害,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其本意,其在案中属于被动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3、林时平是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罪行,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对林时平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超先辩称,其是参与殴打过被害人,但在白金花园时没有殴打过被害人,不可能打死被害人,但其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辩护人提出:1、四被告人的本意是控制和限制被害人人身追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在追债过程中虽有殴打行为,但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徒手殴打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2、吴超先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3、吴超先在本案中处于跟随的从属地位,系从犯。建议对吴超先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明荣辩称,向黄某1追债虽不是其提出及林时平等人也不是其一人叫去,但其自愿认罪;其本人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指使林时平等人殴打被害人,但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辩护人提出:1、周明荣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其他被告人的殴打行为超出了周明荣追债本意的意愿及控制能力,故周明荣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他们虽是徒手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殴打行为,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本案不排除被害人因其他因素致伤死亡,故本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3、周明荣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周明荣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家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愿意由家人筹钱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因追讨债务而引发,被告人事前没有伤人的意思,案发时也是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性、威胁性的徒手殴打,没有使用工具,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2、本案的尸体鉴定报告表明,被害人死于重度颅脑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头皮软组织肿及皮下出血是徒手伤,该结论说明被告人徒手殴打被害人仅造成皮外伤,被害人的重度颅脑损伤是如何造成的,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徒手殴打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唯一因果关系;3、叶家旺是受纠集参与本案,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明荣称被害人黄某1曾欠其四万元债务一直想要追讨。2016年7月28日0时30分许,周明荣在手机微信朋友圈中看到其小舅子梁某1和黄某1在一起,通过与梁某1联系获知黄某1和原初中同学在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的奇珠财富大厦五楼“威斯汀KTV”包厢聚会,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时平请求帮忙追债,林时平则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叶家旺、吴超先一起驾驶桂A×××××奔驰轿车赶往奇珠财富大厦一楼停车场守候,周明荣则自行驾驶桂E×××××大众汽车来到该地集合。凌晨1时30分许,黄某1酒后由同学搀扶搭乘电梯下到一楼出口处时,被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周明荣上前截住,林时平、吴超先、叶家旺欲强行将黄某1挟持上车时,黄某1遂挣扎反抗,三被告人即对黄某1进行拳打脚踢,黄某1的同学等人见状后,对林时平等人进行劝阻,叶家旺和吴超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牛百叶”尖刀进行威吓,并强行将黄某1挟持上奔驰轿车,由林时平驾驶该车搭载叶家旺、吴超先和黄某1离开,周明荣则单独驾驶大众汽车紧随其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坐在车内后排挟持黄某1的叶家旺和吴超先认为黄某1装睡,继续用手殴打黄某1。四被告人将黄某1带到银海区白金花园北侧的空地上,欲等待黄某1酒醒后索要欠款,但黄某1一直未能清醒,直至早上6时许,周明荣、叶家旺、吴超先见黄某1无清醒迹象,且伴有呕吐、大小便失禁等状况,才将黄某1送回家中。叶家旺和吴超先在将黄某1送回家后自行离开,周明荣则应黄某1父亲黄某3的请求,于上7时许将黄某1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黄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1、黄某1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黄某1头皮损伤为徒手伤,符合反复、多次击打头部所形成。案发后,四被告人潜逃东某、越南,后于2016年7月29日主动回到北海市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四被告人于案发当晚驾驶作案的桂A×××××奔驰轿车登记车主是周明荣,桂E×××××大众后汽车登记车主是周明荣的父亲周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1的父母黄某3、张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上述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因黄某1被伤害致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10864.9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以上四被告人通过家属代赔偿黄某3、张某1人民币共550000元(其中四被告人各赔偿137500元)。黄某3、张某1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已裁定准许黄某3、张某1撤回起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接警处警记录、出警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8日9时33分和13时30分,黄某3两次打110报警称其儿子黄某1昨晚被殴打送医院救治。公园派出所于当日10时42分出警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处理,黄某1于当日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周明荣、林时平、吴超先、叶家旺主动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区分局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明荣、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和被害人黄某1的基本情况,其中四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被害人黄某1,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殁年31岁。4、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林时平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叶家旺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吴超先曾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5、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周明荣、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关押入看守所时检查身体正常。6、通话清单,证实:(1)林时平于2016年7月28日多次与周明荣、叶家旺联系;(2)叶家旺于案发当日多次与林时平、吴超先联系。7、威斯汀KTV开台账单,证实2016年7月27日有客人在666包厢消费。8、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桂A×××××奔驰轿车登记车主是周明荣;桂E×××××大众汽车登记车主是周明荣父亲周某。9、情况说明5份,证实:(1)桂A×××××奔驰轿车及桂E×××××大众汽车运动轨迹是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中责任区大队结合北海市公安局天网道路监控及社会监控后制作路线图;(2)被害人黄某1随身衣物及被告人作案的刀具在勘察过程中没有发现血迹,故没有对上述物品送检做DNA鉴定;(3)提取桂A×××××奔驰车后排右侧座位前储物袋内的一铁棍送检;(4)经多方查找无法找到案外人周大琪,无法核实周大琪是否参与本案及其是否是桂A×××××奔驰车车主的问题。10、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1)从死者黄某1亲属黄许华处提取和扣押黄某1所穿的短袖T恤、长裤、平角内裤各一件,男士皮鞋一双;(2)从周明荣的弟弟周明华处提取作案工具的“牛百叶尖刀”一把;(3)从周明荣处扣押桂E×××××大众牌汽车和桂A×××××奔驰牌汽车各一辆,以及从奔驰牌汽车上提取扣押伸缩铁棍一根;(4)提取周明荣、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的血样作DNA鉴定。(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梁某1证实,2016年7月27日晚18时30分,其与黄某1在内的一帮原初中同学在北海市华侨银龙大酒楼聚餐。吃饭过程中其拍小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21时许,大家饭后来到奇珠财富大厦“威斯汀KTV”666号包厢喝酒唱歌。23时许,其姐夫周明荣打电话给其得知其在威斯汀唱歌,周明荣在电话里说黄某1欠他钱,他要带人过来找黄某1还钱。期间周明荣又两次打电话问其何时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其和黄某1、杨某1、黄某4、蔡某1、蔡某2、梁某2、吴某1等人一起离开包厢下电梯,其中梁某2、吴某1扶着醉酒的黄某1。出了电梯后其往西走取电动车,听见往东走的黄某4叫蔡某2,其跟过去看见两个男子挟持黄某1上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另一个男子在车上等,过程中黄某1跌了一跤。其看见周明荣驾驶白色大众轿车开到离黑色奔驰轿车不到10米远,其过去问周明荣要把黄某1挟持去哪里?周明荣回答挟持去拿钱,之后他们两辆车就开走了。其听蔡某1等人说这两名男子有一个叫“阿某1”(即林时平)。其辨认出被告人周明荣。2、梁某2证实,2016年7月28日凌晨1点多钟,其和黄某1、蔡某2、吴某1、梁某1、黄某4、杨某2等同学及老师张某2等人从“威斯汀KTV”包厢唱完歌后最后离开,当他们走出一楼电梯下处,有两名年轻男子空手向他们走来,然后抓住黄某1的手臂,挟持黄某1往右边10米远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走去,车上还有一名司机,黄某1挣扎不肯上车,遭到那两名男子拳头殴打。其和吴某1、蔡某2走过去问怎么回事,对方一名较高的男子说:“欠我们的钱,不关你们的事。”他们继续走过去时,两名男子拿出“牛百叶尖刀”叫他们走开。沟通几分钟之后,黄某1被对方带上黑色奔驰轿车离开,一辆白色轿车也跟着离开。对方走后,蔡某2对他们说黑色车的司机是他的同村人,还说黄某1因为前段时间欧洲杯赌球时欠了别人的钱。其辨认出林时平是挟持黄某1上车离去的其中一人,并从奇珠财富大厦监控视频录像的部分截图中辩认出被害人黄某1。3、吴某1证实,其和同学黄某1等人聚会后在“威斯汀KTV”唱歌至次日凌晨1点多钟,剩下其和黄某1几个同学及张某2老师一起离开。下到一楼时,有三名男子向他们走来,其中两人将黄某1挟持带走,他们几个人跟上去问怎么回事,对方说黄某1欠钱,并把黄某1挟持到门口的停车场,要将黄某1塞进黑色轿车,黄某1反抗不想进车,对方的男子扇了黄某1几个耳光,强行将黄某1推上车,其和同学见状上前制止,对方两名男子拿出“牛百叶”尖刀威胁不要靠近,之后对方三人驾驶黑色轿车带走了黄某1。后女同学黄某4打电话给黄某1的大姐,告知黄某1被三名男子挟持的事。其辨认出参与挟持黄某1离开的人有被告人林时平。4、黄某4证实,他们在“威斯汀KTV”666包厢唱歌期间没发生过矛盾和其他特别的事。当大家准备离开时,黄某1已喝醉躺在沙发上,吴某1、李某扶着他下楼。下到一楼时,走在前面的其转身看见有四名男子站在黄某1的旁边,其中一名是蔡某2同村人。这四名男子打黄某1,右边的男子还用手敲打黄某1的头部。其同学想过去帮忙,但被对方威吓不准他们靠近。蔡某2走过去和这几名男子说话,这时黄某1已经倒在地上,但其没看到他是怎么倒地的。对方一男子说黄某1欠他们的钱有一年多了,后他们将黄某1推上一台黑色车带走了,随后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黄某1堂姐黄某6。其辨认出被告人周明荣、林时平。5、蔡某2证实,其和黄某1等同学在“威斯汀KTV”包厢唱完歌后一起下楼回家,当时黄某1神志还清醒。下一楼后其听见有女同学叫喊便回头看,见有三个男子推黄某1上车,其没有看到他们打黄某1,但听梁某2和吴某1说黄某1被打了。其和同学想上去拉黄某1,对方有两个人拿刀出来,另一个是其同村人“阿某2”(林时平),其问“阿某2”为什么要打人,“阿某2”说黄某1欠别人的钱。后“阿某2”等人将黄某1带上一台黑色奔驰轿车离开。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时平是“阿某2”,被告人叶家旺、吴超先是持刀挟持黄某1上车的两个男子。6、杨某1证实,他们几个同学从“威斯汀KTV”包厢唱完歌出来时,黄某1已喝醉酒,由两个男同学搀扶下楼。下到一楼后,有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挟着黄某1上车,其当时离黄某1有六七米远,后看见黄某1倒在地上,但不清楚是怎么倒地的,其他同学走上去,对方一名男子从身上拿刀出来。对方三人将黄某1带上一辆黑色轿车离开,一辆白色轿车跟着开走。7、蔡某1证实,他们几个同学唱完歌下到一楼时,醉酒的黄某1由两位男同学扶着。其和蔡某2、梁某1、杨某1走在前面,其听到身后的黄某4说:“朋友都不是这样接人的啊。”其回头看见黄某1倒在电梯旁,身边地上还有一把尖刀。其和梁某2等一帮同学围上去,黄某1身边有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叫他们不要靠近,之后对方将黄某1拖上旁边停着的一辆黑色轿车开车离开。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时平是挟持黄某1上车的其中一人8、张某2证实,2016年7月27日下午,其学生蔡某2打电话叫其参加99届7班同学聚会。当晚10点半左右,其应约来到“威斯汀KTV”666包厢和十几个学生们一起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学生们先后离开,其搭电梯下来后,看见一个叫黄某1的学生躺在楼下停车场地上,几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围着他。其他几个学生叫对方不能打人,后黄某1被对方三个人扶上一辆汽车离开。其听蔡某2说黄某1欠人家钱,被人家追债。9、吴某2、黄某5、曾某、张倍铭、黄升华证实,当晚他们与黄某1等参加同学聚会吃饭和唱歌,但唱歌时他们已提前离开。10、黄某3、张某1(被害人父母)证实,7月28日凌晨1点多,黄某3的表侄子梁玉贵来他们家告知,他们的儿子黄某1在“威斯汀KTV”楼下被几个人挟持上一辆轿车带走。早上7点左右,一名陌生男子到其家敲门,说黄某1喝醉酒在楼下。他们跟随该陌生男子到楼下,看见黄某1在一辆白色车的后排座上躺着,昏迷不醒,口吐血丝,手脚抽搐,大小便失禁。他们发现黄某1不对劲,便叫该男子送黄某1去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到医院后那名陌生男子一直帮他们挂号、拍片子后才离开。10点许,医生告知黄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黄许方辨认出被告人周明荣就是送黄某1去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的男子。11、黄某6证实,7月28日凌晨1点41分,黄某1同学黄某4打电话告知其,黄某1在奇珠财富大厦“威斯汀KTV”楼下被4个人挟持走了,叫其帮忙通知黄某1的家里人。因其无法通知,便叫黄某4到派出所报案。12、周某、周明华(被告人周明荣的父亲、弟弟)证实,桂E×××××号大众汽车是周某所有,平时主要由周明荣和他老婆使用,2016年7月27日至28日,这台车由周明荣使用。7月28日9时20分,周明荣叫周明华开桂E×××××号汽车去清洗,在清洗时发现副驾驶室的脚垫处有一把“牛百叶”尖刀,该车与“牛百叶”尖刀已被公安机关提取扣押。13、朱某证实,其是奇珠财富大厦“威斯汀KTV”的经理。2016年7月27日19时许,其朋友梁某1打电话叫其在威斯汀订个包厢,说是同学聚会,其便安排666包厢给他们,他们唱歌到次日凌晨1时40分左右。(三)被告人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1、周明荣供认,2016年7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其在手机微信朋友圈看到其小舅子梁某1和欠其四万元的黄某1在一起,其打电话给梁某1后得知黄某1他们在奇珠财富大厦“威斯汀KTV”包厢唱歌后,便打电话给朋友林时平,叫他帮忙向黄某1追债,随后其驾驶其父亲周某的白色大众车到奇珠财富大厦停车场,看到林时平与叶家旺、吴超先已在一楼等候。期间其曾打过电话问梁某1何时结束。凌晨1时许,当酒醉的黄某1在同学的搀扶下到一楼时,其上前拍了一下黄某1的肩膀问何时还钱,林时平和叶家旺则挟持黄某1上车,黄某1想挣脱,推来推去时将林时平的人中划伤,林时平就用双手把黄某1推开,吴超先上前踢了黄某1左屁股一脚,蔡某2等人见状上前阻拦,叶家旺和吴超先持刀威胁他们,林时平阻止叶家旺和吴超先不要拿刀,并与叶家旺架着黄某1上奔驰轿车。黄某1想从车里冲出来逃跑,冲出来时摔了一跤,摔到了头部和手臂,被站在车旁边的黄某1女同学扶起来。林时平与叶家旺对黄某1的同学说带到上车等他清醒后再谈欠钱的事,并将黄某1拉上车,叶家旺和吴超先、黄某1坐后座,由林时平驾驶奔驰轿车离开,其则独自驾驶大众车跟在后面。到白金花园空地上,由于黄某1一直没有清醒,并且有大便失禁和呕吐现象,其和叶家旺、吴超先将黄某1送回家。叶家旺、吴超先送黄某1到家后离开,其驾车搭载黄某1的父母黄某3、张某1将黄某1送去医院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其返回大众车找黄某1手机时,发现该车副驾驶座上有一把“牛百叶”尖刀,后将该刀扔在了车旁边的垃圾桶里。约9时许其独自驾车离开医院,后其弟周明华打电话说帮洗大众车时发现副驾座的脚垫有一把“牛百叶”尖刀。当日10许,其和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等人经商议后驾车逃往东某,途中得知黄某1已死亡,遂联系出逃越南,后感觉逃跑终不是办法,大家决定回北海投案自首。其辨认出同案人林时平、叶家旺和吴超先,并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2、林时平供认,2016年7月28日凌晨1点左右,周明荣打电话叫其帮忙向黄某1追索债务。其同意后便打电话给叶家旺,得知吴超先也在一起,便叫他们一起去帮忙追钱。之后其驾驶黑色奔驰轿车搭载叶家旺、吴超先前往奇珠财富大厦和周明荣汇合。凌晨2时许,当黄某1被人扶着与五六个同学一起从“威斯汀KTV”下到一楼时,经周明荣指认后,其和叶家旺、吴超先上去挟持黄某1上车,但遭到黄某1反抗,黄某1还打到其人中部位。其生气就用手打黄某1的脸部和肩膀,叶家旺、吴超先分别用手打了黄某1头部。他们殴打黄某1不到一分钟,黄某1的同学蔡某2等人见状欲上前阻止,叶家旺和吴超先拿刀进行威胁,其见状进行劝阻,并对蔡某2等人解释说黄某1欠他们的钱,周明荣也在旁对蔡某2等人解释。其转过身看到黄某1身体慢慢向后倒,接着听到头部撞地面的声音,其走近听到呼噜声,便以为他喝醉了。叶家旺、吴超先将黄某1押上奔驰车后排座,由其开车离去。黄某1上车后一直低头睡觉,没有说过话,途中,其曾听见后面有巴掌打人的声音,但不知谁打黄某1。他们将黄某1带到白金花园的空地后,四人在车外吸烟等黄某1醒来,但黄某1一直未醒,且呕吐、大便失禁。周明荣说醉成这样还不如送他回家,便与叶家旺、吴超先将黄某1送回家。当日早上9时许,他们四人得知黄某1脑积血后便逃到东某、越南,后得知黄某1死亡,便决定回北海投案自首。其辨认出同案人周明荣、叶家旺和吴超先,并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3、叶家旺供认,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林时平打电话叫其帮周明荣追债,其叫上吴超先一起去。林时平开了一辆黑色奔驰车搭其和吴超先前往“威斯汀KTV”楼下与周明荣汇合。当黄某1被人扶着与同学下来时,经周明荣指认后,其和林时平、吴超先上前挟持黄某1上车,叫黄某1上车谈还钱的事,遭到黄某1反抗,为此,他们三人拳打脚踢殴打黄某1。黄某1的同学见状欲阻止,其拿出一把刀来威胁他们,后与林时平、吴超先挟持黄某1上了奔驰车,由林时平开车离去。周明荣则开另一辆车跟着。黄某1上车后一直低头打呼噜睡觉,其和吴超先认为他在装睡,均用手殴打过他的头部,但黄某1仍没有理会,继续打呼噜睡觉。他们把黄某1拉到白金花园的一块空地上,下车等黄某1醒来,但一直未见他醒。后发现黄某1不对头便决定送他回家。次日他们四人一起投案。其辨认出同案人周明荣、林时平和吴超先,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并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牛百叶”尖刀。4、吴超先供认,叶家旺打电话叫其去帮周明荣追债后,林时平便开一辆奔驰车来接上其和叶家旺一起来到奇珠财富大厦与周明荣汇合。当醉酒的黄某1由两个青年扶着从“威斯汀KTV”电梯下到一楼,林时平、叶家旺和其上前将黄某1推进奔驰车里。黄某1反抗,并抓伤了林时平的人中部位,他们三人就殴打黄某1。黄某1上车后又冲出奔驰车没站稳摔了一跤,他的朋友想来阻止,其和叶家旺各掏出一把“牛百叶”尖刀恐吓他的朋友,之后其与林时平、叶家旺将黄某1扶上车,由林时平开车搭他们离开。在去白金花园的路上,其和吴超先认为黄某1装睡,殴打过黄某1;到白金花园后,由于黄某1没有清醒过,他们便送黄某1回家,得知黄某1死亡后便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和叶家旺当晚所带的“牛百叶”尖刀均放在周明荣驾驶的大众车上。其辨认出同案人周明荣、林时平和叶家旺,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其本人,并辩认出作案时使用的“牛百叶”尖刀(四)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第一现场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奇珠财富大厦一楼,该大厦北面有一电梯与五楼的“威斯汀KTV”相通,中心现场为“威斯汀KTV”一楼北侧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地面未见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本案第二现场为北海市银海区白金花园北侧空地上。该空地为准备建房的空地,已铺好小区水泥道路,水泥道路四周为杂草丛。从现场草丛中提取优悦牌水瓶、怡宝纯净水瓶、百岁山矿泉水瓶各一个,玉溪牌烟蒂两枚、真龙牌烟蒂五枚。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明荣、叶家旺、林时平、吴超先分别指认北海市海城区“威斯汀KTV”一楼停车场和北海市银海区白金花园附近空地两个作案现场。(五)鉴定意见1、北公物鉴(法病)字〔2016〕28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经法医对死者黄某1尸体进行检验,可见黄某1的头面部、颈胸腹部、躯干背部、四肢及会阴部均有大小不等的伤痕和皮下出血,及头部右侧颞部、顶部及枕部广泛脑组织挫伤、头皮下出血及帽状腱膜下出血等情况,鉴定意见:(1)根据尸检所见,右颞部、顶部、枕部等多处头皮下出血、血肿外伤史,又有右颞部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右额、颞、枕叶脑组织广泛挫伤出血、脑疝形成等颅脑损伤改变,结合医院病历材料及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综合分析,黄某1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黄某1有左侧顶枕部头皮挫伤以及枕部、顶部见散在片状头皮挫伤,右颞部、顶部、枕部头皮下广泛出血、血肿,呈片状不连续性,而颅骨未见骨折。据此分析,黄某1头皮损伤为徒手伤,符合反复、多次击打头部形成。2、【2016】病检字第256号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和相关照片,证实经将死者黄某1的脑、心、肺、部分肝、脾、双肾、胰腺组织,胃壁、膀胱、头皮、会厌部组织各一份送检,法医病理学诊断为:(1)右额、右颞实质大片挫伤性出血伴蛛网膜下腔出血;(2)传导系间质出血;(3)喉间质及喉肌间质灶状出血;(4)肺出血,肺气肿样变;(5)慢性肝炎。3、【2016】化鉴字第782号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送检黄某1血液样品,鉴定结果为:从黄某1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mg/100ml。4、北公物鉴(法物)字【2016】96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送黄某1心血、左手和右手指甲擦拭物作DNA检验,鉴定结论为:黄某1左右手指甲擦拭物未获得STR分型。5、北公物鉴(法物)字【2016】98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从本案第二中心现场北海市银海区白金花园北侧空地的草丛中提取的优悦牌水瓶、怡宝纯净水瓶、百岁山矿泉水瓶各一个,玉溪牌烟蒂两枚、真龙牌烟蒂五枚以及桂A×××××车辆后排座右侧座位前储物袋内提取的伸缩铁棍一根进行DNA检验,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其中一枚玉溪牌烟蒂与一枚真龙牌烟蒂检出的STR分型相同,送检的4号检材即优悦牌水瓶南侧690㎝草丛中提出的一枚真龙牌烟蒂检出STR分型,但均与被害人黄某1的STR分型不同,其余送检的物品均未获得STR分型检验结果。6、北公物鉴(法物)字【2017】49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送被告人周明荣、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送检的叶家旺血样检材的STR分型与北公物鉴(法物)字[2016]98号鉴定书中送检的其中各一枚玉溪牌烟蒂和真龙牌烟蒂检材检出的STR分型结果相同,即第二现场提取的其中玉溪牌烟蒂和真龙牌烟蒂各一枚检出是叶家旺所留;(2)送检的吴超先血样检材的STR分型与北公物鉴(法物)字【2016】98号鉴定书中送检的其中一枚真龙牌烟蒂检出的D8S1179等14个基因位点分型结果相同,即第二现场提取的其中一枚真龙牌烟蒂检出是吴超先所留。(六)视听资料指认作案现场光碟、奇珠财富大厦停车场附近的天网监控视频,证实:(1)四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经过;(2)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在奇珠财富大厦停车场殴打并强行挟持被害人黄某1上车的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经查,四被告人因向被害人黄某1追索债务而在奇珠财富大厦一楼停车场处强行将黄某1挟持上车,在遭到黄某1反抗的情况下,林时平、吴超先、叶家旺三人对酒醉的拳黄某1打脚踢实施殴打;周明荣作为召集人、组织者在目睹这一行为时予以制止,继续一同将黄某1挟持,主观上与上述三人形成故意伤害的共同合意;在挟持黄某1上车后开往白金花园的路上,吴超先、叶家旺两人在车上又对黄某1实施了殴打,以上被告人对黄某1两次实施殴打,伤害黄某1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比较明确,客观上也实施了殴打行为,黄某1受到殴打后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出现呕吐、大小便失禁等情况,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1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黄某1是否自行摔到头部导致死亡原因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周明荣、林时平、吴超先及证人梁某1均供述和证实在奇珠财富大厦楼下黄某1曾摔倒在地的事实,但监控视频未能看出黄某1有摔倒头部撞地的情况,证人杨某1、蔡某1也只证实看到黄某1倒在地上,没有看到黄某1是否摔倒,故周明荣、林时平供述主张黄某1摔倒地面撞到头部的事实以及周明荣、叶家旺的辩护人提出黄某1的死亡不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四被告人在白金花园空地上是否殴打黄某1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叶家旺在公安侦查阶段曾指认林时平、周明荣在白金花园空地上打过黄某1,林时平也作过供认,但开庭时周明荣、林时平、叶家旺均予以否认,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在四被告人在白金花园空地上殴打黄某1,故起诉书指控在白金花园空地上林时平等人继续殴打黄某1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时平、吴超先、周明荣、叶家旺非法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周明荣因向被害人追债而纠集林时平,系本案的纠集者,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林时平纠集了叶家旺和吴超先,并殴打了被害人,行为积极主动,应认定为主犯;叶家旺、吴超先虽是受纠集参与本案,但两次殴打被害人的头部和身体其他部位,行为积极主动,故两人也应认定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为主犯,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林时平、叶家旺、吴超先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其中叶家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林时平、吴超先、周明荣投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在庭审中供述有所改变,但在一审判决前表示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四被告人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时平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叶家旺从公安侦查阶段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时平、吴超先、周明荣从轻处罚,对叶家旺减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时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二、被告人吴超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三、被告人周明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二、被告人叶家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洪 祖审 判 员  黄思盛审 判 员  廖 红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青青书 记 员  陈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