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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慤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慤,钱应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280号起诉人:黄慤,女,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起诉人:钱应璜,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黄慤、钱应璜的起诉状,起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其诉称,黄慤、钱应璜原系上海市徐汇区建业里租赁公房的居民。2003年9月10日,其与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关系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约定:双方先解除公房租赁关系,待原址建筑保护性修缮完成后,黄慤、钱应璜方有优先承租或购买新房的权利。协议签订后,A公司久不动工,直至2017年初貌似完工。黄慤、钱应璜发现建业里门面房已出现商铺,遂于2017年2月6日至函责问A公司,于同年4月10日收到其答复意见书,称:根据区政府对于建业里功能定位的要求,改造后的建业里总体功能布局大体上依旧延续了建业里原有的功能布局,且以酒店居住功能为主,沿街辅以配套商业,对于双方签署的《安置协议书》,其并未违约。同年6月9日,黄慤、钱应璜致函徐汇区政府,要求其对建业里功能定位的要求作出解释,但至今已逾两个多月,徐汇区政府仍未答复。故黄慤、钱应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确认徐汇区政府对建业里功能定位的行政行为违法且无效;2、判令徐汇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起诉人租赁原面积旧里公房。本院认为,其一,起诉人黄慤、钱应璜要求确认徐汇区政府对建业里的功能定位违法且无效之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起诉人黄慤、钱应璜要求恢复其租赁原面积旧里公房,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慤、钱应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侯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