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6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党变珍诉李玉国、张爱玲、扈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变珍,李玉国,张爱玲,扈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374号原告:党变珍,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国,男,汉族。被告:张爱玲,女,汉族。被告:扈玉婷,女,汉族。原告党变珍诉被告李玉国、张爱玲、扈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变珍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党变珍负担。审 判 员 郭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书慧书 记 员 索浩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