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培建与柳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建,柳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25号申请人:刘培建,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柳向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培建与被申请人柳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柳向阳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35,000.00元。本院对黑02**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乃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