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金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金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81年10月25日,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金岩,男,1981年9月13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与被执行人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岩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玉米款141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1457元以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和其他存款。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岩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金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李春梅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207号执行案件对(2017)吉2405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