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勤君、赫心辉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吉林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勤君,赫心辉,董晓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92号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11幢908号房。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告:吉林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401A-9室。被告:金勤君,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赫心辉,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董晓宇,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仁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勤君、赫心辉、董晓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