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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锐涵诉蒋世波、昆明康芬食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锐涵,蒋世波,昆明康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1560号原告丁锐涵,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禹,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世波,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昆明康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路馨小区2幢4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蒋世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巧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书途,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锐涵诉蒋世波、昆明康芬食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锐涵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世波、昆明康芬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锐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锐涵撤诉。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其余1033元退还原告丁锐涵。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人民陪审员  王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