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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与潘启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潘启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041号原告: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宏基天城12号楼29号。法定代表人:李廷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金,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启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启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原告江苏飞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