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上然与曹洪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上然,曹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高上然,男,1989年8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曹洪斌,男,1981年8月1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上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上然申请执行借款208000元,案件受理费2210元,保全费152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洪斌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曹洪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曹洪斌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执行罚金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