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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东华、刘长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华,刘长波,王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华,男,汉族,平邑县万利水泥厂职工。被执行人刘长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立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东华与刘长波、王立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长波、王立花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1996)平温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